關于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瀏覽次數:5215 | 發(fā)布時間:2013-11-05 11:30:15
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用于獎勵職工而回購的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從本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付公司回購的用于職工獎勵的股份的價款,這不會減少公司的總股本,也不會減少公司的責任財產,因回購股份的支出不是公司的經營資金,而是股東應分而未分的利潤。用股東在公司中應分未分的利潤購買本公司的股份用于對職工的獎勵,這實際等于股東掏錢獎勵職工,不會傷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公司回購的用于獎勵職工的股份不用注銷公司的股本,只需在一年之內將其登記或交付給職工并歸其所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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