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的檢查的規(guī)定(四)
瀏覽次數:5108 | 發(fā)布時間:2013-11-25 21:33:40
稅務稽查詢問應當由2名以上檢查人員實施。除了在被查對象生產、經營場所詢問以外,應當向被詢問人送達《詢問通知書》。詢問的時候應當告知被詢問人如實回答問題。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者向其宣讀;詢問筆錄有修改的,應當由被詢問人在改動處??;核對無誤以后,由被詢問人在尾頁結束處寫明“以上筆錄我看(或者向我宣讀過),與我說的相符”,并逐頁簽章、捺指印。被問人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章、捺指印的,檢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當事人、證人可以采取書面和口頭方式陳述或者提供證言。當事人、證人口頭陳述或者提供證言的,檢查人員可以筆錄、錄錄音、錄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書寫工具書寫,也可用計算機記錄并打印,陳述或者證言應當由陳述人或者證人逐頁簽、捺指印。當事人、證人口頭提出變更陳述或者證言的,檢查人應當就變更部分重新制作筆錄,注明原因,由當事人、證人簽章、捺指印。當事人、證人變更書面陳述或者證言的,不退回原件。






